宁波镇海某大酒店起诉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不尽职、不负责任,造成其巨大损失,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经济损失115万余元。镇海法院已受理此案。2003年5月,毛某以镇海某大酒店未支付其装饰工程款149万余元为由诉至宁波中院,大酒店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。结果法院判决大酒店应支付毛某工程款1206635元。大酒店认为,律师事务所对案情不作全面了解,办案不认真。在法庭审理中,该所律师在对方无证据的情况下,又自认了根本不存在的对大酒店极为不利的事实,而且还否认了该工程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,导致大酒店败诉而多支付给毛某115余万元。(周素君) |